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包含了兩個主要內容: 1.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的實施方式:根據第1項的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重建區段可以以權利變換的方式進行實施。不過,根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的裁量,也可以選擇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的方式來實施。此外,在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或是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也可以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進行實施。 2. 區段徵收方式下的抵價地面積比例: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採用區段徵收的方式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抵價地的總面積和徵收總面積之間的比例,將由主管機關依據實際情況來考量和決定。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 範例:如果一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涉及到一個重建區段,但由於特殊情況,主管機關決定以區段徵收的方式來進行實施。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第4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會根據該區段的具體情況,考量並決定抵價地的總面積應該佔徵收總面積的比例。這個比例將根據主管機關對於該區段的調查和分析,以及整個都市更新計畫的需求和利益平衡來確定。
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或移轉登記,換發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權利書狀無效。
立法理由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明定權利變換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權利登記規定。
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換發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其原權利書狀由該管登記機關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事宜,並配合針對舊權利書狀之換發予以規定,以利執行。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明定權利變換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權利登記規定。
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事宜,並配合針對舊權利書狀之換發予以規定,以利執行。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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