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規定,主辦機關在舉辦都市更新說明會時,應該說明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評選的資格、條件以及保障民眾權益等相關事項,同時也應該聽取民眾的意見。此外,說明會的日期及地點也應該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以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民眾的權益得到保護,並讓他們有機會提出意見,參與都市更新的相關決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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