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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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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依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說明
都市更新
事業機構評選資格、條件及民眾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並聽取民眾意見。
前項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
人、他項權利人、囑託
限制登記
機關及
預告登記
請求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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