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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辦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說明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評選資格、條件及民眾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並聽取民眾意見。
  2. 前項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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