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程序之進行,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公聽會程序的進行應該是公開的,並且主要通過言詞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公聽會應該開放給公眾參與,並且以口頭表達意見的方式進行討論和交流。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1998年修正最新版 根據該修正條文,公聽會程序應該是公開的,參與人應該有機會用言詞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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