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進行公聽會時,應該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當地居民代表、更新單元內的土地、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以及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和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公聽會通知應於公聽會日期前十天於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三天,並張貼在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上。對於使用第三項規定辦理的情況,公聽會通知應該附有計畫草案以及相關資訊,並且可以以書面、光碟片或其他設備儲存。對於使用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的情況,公聽會通知應該在專屬或專門網頁上進行通知。根據法律解釋資料,公聽會的通知不僅應該邀請相關人士參加,還應該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訊,以讓參加人對都市更新計畫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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