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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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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及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
  2. 2.前項公聽會之通知,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辦理者,應檢附公聽會會議資料及相關資訊;其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辦理者,應檢附計畫草案及相關資訊,並得以書面製作、光碟片或其他裝置設備儲存。
  3. 3.第一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其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辦理者,並應於專屬或專門網頁周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進行公聽會時,應該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當地居民代表、更新單元內的土地、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以及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和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公聽會通知應於公聽會日期前十天於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三天,並張貼在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上。對於使用第三項規定辦理的情況,公聽會通知應該附有計畫草案以及相關資訊,並且可以以書面、光碟片或其他設備儲存。對於使用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的情況,公聽會通知應該在專屬或專門網頁上進行通知。根據法律解釋資料,公聽會的通知不僅應該邀請相關人士參加,還應該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訊,以讓參加人對都市更新計畫有更深入的了解。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 預告登記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22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3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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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