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事業概要應包含以下內容: 1. 更新單元範圍。 2. 申請人。 3. 現況分析。 4. 與都市計畫的關係。 5. 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6. 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構想。 7. 重建、整建或維護區段的建築規劃構想。 8. 預定實施方式。 9. 財務規劃構想。 10. 預定實施進度。 11. 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概估。 12. 其他事項。 根據這些法條規定,申請人在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針對這些事項提供相關資料和解釋。其中,根據第10條第2項,如果能理由解釋免去6、7、11和12款的表明要求,則可以省略這些項目的說明。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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