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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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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將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及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綜整處理表,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組成之組織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案件,應將事業概要、公聽會紀錄以及土地和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意見整理成表格,送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組成的審議組織進行審議。該條例中並未包含進一步的細節或規定,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參考資料或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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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