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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19 條

  1. 1.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不在此限: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2. 2.甲種工業區中建有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者,其使用應符合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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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9 條規定,甲種工業區主要供應輕工業和無公共危險的重工業使用,禁止以下建築物和土地的使用:煉油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和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然而,前述第 19 條第二項中的設施不在此限制之內,並且甲種工業區中存在該設施時,其使用應符合前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這項法條,我們可以了解到在甲種工業區中,存在一些特定的工業設施是被允許的,並不受上述禁止使用的限制。這些設施包括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等。這些設施的使用必須符合第三項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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