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8 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為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且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砍伐竹木。但間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四、採取土石。 五、焚毀竹、木、花、草。 六、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七、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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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28 條的規定,保護區內的土地禁止進行以下行為: 1. 砍伐竹木,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間伐除外。 2. 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3. 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以及填埋池塘、沼澤。 4. 採取土石。 5. 焚毀竹、木、花、草。 6. 破壞或毀滅名勝、古蹟及史蹟。 7. 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該禁止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款至第五款以及第七款的行為,如果是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並且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則不在禁止之列。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保護區內的土地需要進行道路建設的設施,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審查核准後,就可以砍伐部分竹木,這是一個符合規定的例子。又例如,如果有人擅自破壞保護區內的地貌或改變地形,這是違反法規的行為。 以上資料來自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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