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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7 條

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公園: (一)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百分之四十五。 (二)面積超過五公頃者:百分之三十五。 二、兒童遊樂場:百分之三十。 三、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事)衛生機構用地:百分之二百五十。 四、停車場: (一)平面使用:其附屬設施百分之二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九百六十。 五、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百分之四百。 六、學校用地: (一)國中以下用地: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高中職用地:百分之二百。 (三)大專以上用地:百分之二百五十。 七、零售市場:百分之二百四十。 八、批發市場: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加油站: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火化場及殯儀館用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一、屠宰場:百分之三百。 十二、墳墓用地:百分之二百。 十三、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由各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循都市計畫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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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的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應根據都市計畫書中的規定來決定。如果都市計畫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則容積率不得超過以下規定: 1. 公園: - 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百分之四十五。 - 面積超過五公頃者:百分之三十五。 2. 兒童遊樂場:百分之三十。 3. 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事)衛生機構用地:百分之二百五十。 4. 停車場: - 平面使用:其附屬設施百分之二十。 - 立體使用:百分之九百六十。 5. 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百分之四百。 6. 學校用地: - 國中以下用地:百分之一百五十。 - 高中職用地:百分之二百。 - 大專以上用地:百分之二百五十。 7. 零售市場:百分之二百四十。 8. 批發市場:百分之一百二十。 9. 加油站:百分之一百二十。 10. 火化場及殯儀館用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11. 屠宰場:百分之三百。 12. 墳墓用地:百分之二百。 13.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由各縣(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在都市計畫程序中訂定。 例如,在都市計畫書中規定了一個面積為10公頃的公園,根據第37條的規定,該公園的容積率應為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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