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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6 條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有頂蓋之建築物,用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十五;用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事)衛生機構用地:百分之六十。 三、停車場: (一)平面使用:百分之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八十。 四、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百分之六十。 五、港埠用地:百分之七十。 六、學校用地:百分之五十。 七、市場:百分之八十。 八、加油站:百分之四十。 九、火化場及殯儀館用地:百分之六十。 十、鐵路用地:百分之七十。 十一、屠宰場:百分之六十。 十二、墳墓用地:百分之二十。 十三、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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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6 條,公共設施用地的建蔽率有以下規定: 1. 公園和兒童遊樂場: - 用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的有頂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 用地面積超過五公頃的部分,超過部分的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2. 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和醫療(事)衛生機構用地的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 3. 停車場: - 平面使用的建蔽率為百分之十。 - 立體使用的建蔽率為百分之八十。 4. 郵政、電信和變電所用地的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 5. 港埠用地的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 6. 學校用地的建蔽率為百分之五十。 7. 市場的建蔽率為百分之八十。 8. 加油站的建蔽率為百分之四十。 9. 火化場和殯儀館用地的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 10. 鐵路用地的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 11. 屠宰場用地的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 12. 墳墓用地的建蔽率為百分之二十。 13.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的建蔽率根據都市計畫書的規定。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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