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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2. 各縣(市)政府為審前項相關規定,得邀請專家學者採合議方式協助審查。
  3.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事項。
  4.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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