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5 條
- 1.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 2.各縣(市)政府為審核前項相關規定,得邀請專家學者採合議方式協助審查。
- 3.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事項。
- 4.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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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5 條的規定: 1.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在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且可以根據該地區的環境需求,訂定與都市設計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32條和第39條的規定,都市計畫可以劃定不同的使用區域,並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劃分,並且對不同的使用區域進行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同時,根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細部計畫,來規定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因此,在擬定細部計畫時,需要考慮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要點,並且可以根據地區的環境需求來設定都市設計相關事項。 2. 各縣(市)政府為審核前項相關規定,得邀請專家學者採合議方式協助審查。 參考資料: 根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地方政府在擬定細部計畫時,需要制定相關的規定,並且在審核這些規定時,可以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合議方式的協助審查。 3.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事項。 參考資料: 根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要點應該包含以下內容:區內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和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和其他管制事項。 4.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 參考資料: 根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的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可以根據各個都市計畫區的實際發展需要,訂定比細則更嚴格的規定。 以上回答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釋義,並參考最新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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