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40 條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縣(市)政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得就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原規定未訂定容積率者,得依重建時容積率重建,並酌予提高。但最高以不超過其原規定容積率、重建時容積率或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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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40 條,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縣(市)政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時,有以下規定: 1. 如果原規定有訂定容積率,則可以按照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進行重建。 2. 如果原規定未訂定容積率,則可以依照重建時的容積率進行重建,並且容積率可以酌予提高。 3. 但是容積率的提高不得超過原規定容積率、重建時容積率或總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建築物在原規定中的容積率是100%,並且總樓地板面積為10000平方公尺,經報縣(市)政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後,可以根據原容積率100%或者原總樓地板面積10000平方公尺進行重建。如果原規定中未訂定容積率,則可以依照重建時的容積率進行重建,並且容積率的提高不得超過原規定容積率、重建時容積率或總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例如重建時的容積率為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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