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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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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9-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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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
都市計畫
書
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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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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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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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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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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