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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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