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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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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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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9-2 條,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時,並不受該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限制,包括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和停車空間之留設等。這表示在上述情境下,當政府進行公共設施拆除後,原有的合法建築物可以繼續進行就地整建,且不受相關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 都市計畫法第 41 條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32 條 - 建築法第 58 條、第 59 條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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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9-2 條規定:「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