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9-2 條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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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9-2 條,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時,並不受該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限制,包括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和停車空間之留設等。這表示在上述情境下,當政府進行公共設施拆除後,原有的合法建築物可以繼續進行就地整建,且不受相關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 都市計畫法第 41 條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32 條 - 建築法第 58 條、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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