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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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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之自有土地,辦理重建。原拆遷戶於重建後自有土地上之增建、改建或拆除後新建,亦同。
  2. 2.位於九二一震災地區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經縣(市)政府審查准,得依前項規定辦理重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9-1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之自有土地,辦理重建。原拆遷戶於重建後自有土地上之增建、改建或拆除後新建,亦同。 這項條文的內容是允許在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的合法建築物,在以下情況下進行重建: - 經行政院專案核定的公共工程拆遷規定獲准遷建。 - 因地震損壞而全部拆除無法在原地重建。 在同一縣(市)的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自有土地上,可以按照原本的都市計畫和相關法規的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進行重建。原本被拆遷的戶,也可以在重建後的自有土地上進行增建、改建或拆除後新建。 2. 位於九二一震災地區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依前項規定辦理重建。 這項條文是針對九二一震災地區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即地震影響範圍內的建築用地,當地的合法建築物已經全倒或已經自動拆除,經縣(市)政府的審查核准,可以按照前面提到的規定進行重建。 以上兩項規定可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9-1 條中找到相關內容。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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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9-1 條規定:「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