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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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車站、體育場、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核准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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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规,可以解释都市计划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办法第10条的含义如下: 该条规定了对于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作商场、百货商场或商店街使用的限制。根据规定,这些商业用地的建筑楼地板面积不能超过一千平方公尺。然而,如果用地是为了建设车站、体育场、市场或者是政府整体规划开发,或者是根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相关规定核准的民间参与公共建设项目,那么这个限制就不适用。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商业用地的规模,并确保公共设施用地的多功能性。通过限制商场、百货商场或商店街的规模,可以保持公共设施用地的多样性和为市民提供方便的原则。这条规定还允许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特定的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商场的规模进行适当的放宽。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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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