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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車站、體育場、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准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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