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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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