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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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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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受理申請後,需進行審查。若申請符合相關規定,則可以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若不符合規定,則會駁回申請;若申請需要補正,則應通知申請人在三十日內進行補正。若在期限內未進行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則會駁回申請。 例如,如果有一位開發商向直轄市政府申請多目標使用許可,但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文件不完整,直轄市政府需通知該開發商在三十日內進行補正。如果該開發商未能在期限內補正完整,則直轄市政府有權駁回該開發商的申請。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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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