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申請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二)公共設施名稱。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二、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之使用項目: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二)變更使用項目之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私人或團體申請變更,如涉及公共設施之指定目的使用部分,應檢附原獲准獎勵投資辦理之相關文件。 (三)變更使用範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屬。 (四)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五)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六)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七)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 2.私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多目標使用,其非為原多目標使用之申請人者,免依前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5條,申請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者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1. 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若為法人則需包括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2. 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之使用項目:需說明公共設施用地的類別,變更使用項目的面積及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若是私人或團體申請變更,在涉及公共設施的指定目的使用部分,則需附上原獲准獎勵投資的相關文件。 3. 變更使用範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屬。 4. 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5. 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6. 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7. 根據本辦法規定,需要取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8. 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此外,依照同法第5條第2款,若私人或團體是依照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多目標使用,且非原多目標使用的申請人,則不需要辦理前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所要求的文件。 資料來源: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5條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