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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二)公共設施名稱。 (三)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 (四)私人或團體申請者,應檢附獲准獎勵投資辦理之文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二)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 (三)新建案件興建前之土地利用情形、興建後排水逕流處理情形。 (四)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 (五)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六)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七)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八)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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