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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該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使用項目與核准之多目標使用項目,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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