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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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該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使用項目與核准之多目標使用項目,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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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該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使用項目與核准之多目標使用項目,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如果有需要,可以進行整體的分期分區規劃建設。舉例而言,如果一個公園被核准用於設置運動場及綠地,那麼在規劃時,運動場與綠地應該同時建設完成,如果需要可以分期分區進行建設。
- 核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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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