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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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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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訂定的。根據這條法規,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是鼓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以促進城市建設發展。根據此法規,地方政府可以依照獎勵辦法為私人或團體提供相應的獎勵措施,並監督其投資與經營公共設施的責任。根據這項法律,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使用不同的方式來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購買、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方式。
-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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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