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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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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 一、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 二、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
  2. 2.前項各款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3. 3.第一項土地總價之計算,以投標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3條,關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的優先順位,有以下兩點規定: 1. 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也就是說,如果一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劃設時間已經超過25年,但政府尚未取得該地,那麼該地可以享有優先權,在進行交換時會有較高的優先順序。 2. 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如果有多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時間已經超過25年,且政府尚未取得這些地,那麼在進行交換時,此時土地總價較高者優先。如果有多件投標案件都符合上述條件,那麼將以土地總價較高的案件得標。如果土地總價相同,則以抽籤方式來決定。 因此,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劃設逾二十五年且仍未取得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在進行交換時能夠享有優先順序,而在符合優先順序的情況下,則採取以土地總價為準的方式來決定最後得標者。

  • 保留地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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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13 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 一、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