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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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標的投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決標予該投標人: 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第五條規定投標。 三、交換標的有第十條規定情形。 四、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 六、應備文件缺漏、影本與正本不符,或投標書填寫內容不全、字跡不清無法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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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6條,交換標的投標案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不會決標予該投標人: 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依參考資料,根據都市計畫法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一定的規定才能進行交換。 二、未依第五條規定投標。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5條規定了投標程序,如果未按照該程序進行投標,便不符合規定。 三、交換標的有第十條規定情形。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0條規定了交換標的的相關情形,如果交換標的違反了該規定,則不會決標。 四、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4條規定了一些要求,如果不符合該規定,則不會決標。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這表示如果投標人的土地所有權人與交換資格證明書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則不會決標。 六、應備文件缺漏、影本與正本不符,或投標書填寫內容不全、字跡不清無法辨識。如果投標人提交的相關文件缺漏,影本與正本不符,或者投標書的填寫內容不全,字跡不清無法辨識,則不會決標。 以上是根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6條及相關法規的解釋,以及參考資料中與該條有關的範例。
- 投標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第三條或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投標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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