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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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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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6條規定,此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該條規定了市區道路使用費的收費基準,並要求內政部定義收費基準。根據此條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參考資料為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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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