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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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或設施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其減徵期間減徵百分之七十五之使用費: 一、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且於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三年內未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三次以上,自完工之年度起,其地下化管線減徵二年。 二、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之電線桿或電信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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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5條的規定,如果管線或設施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在減徵期間減少75%的使用費: 1. 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且於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三年內未受本條例第33條規定處分三次以上。從完工的那一年開始,地下化管線可以減徵兩年。 2. 管線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的電線桿或電信桿。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使用人自願將管線地下化,而且在所在地的區、鄉(鎮、市)內,在過去三年內沒有超過三次違反本條例第33條的規定,該使用人可以減免使用費的金額高達75%。另外,如果管線同時用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的電線桿或電信桿,也可以享受減免使用費的優惠。 這些解釋基於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5條的規定,資料來源為台灣地方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 減徵名詞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市區道路條例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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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