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線或設施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其減徵期間減徵百分之七十五之使用費: 一、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且於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三年內未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三次以上,自完工之年度起,其地下化管線減徵二年。 二、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之電線桿或電信桿。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