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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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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路段內之管線或設施須辦理遷移時,其使用人配合如期完成遷移者,
主管機關
得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徵三年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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