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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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路段內之管線或設施須辦理遷移時,其使用人配合如期完成遷移者,主管機關得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徵三年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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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4條所述,當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導致原設置於該路段內的管線或設施需要遷移時,如果使用人能按時完成遷移,主管機關可以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徵三年的使用費。這表示在道路工程期間,使用人無需全額繳納使用費,而是可以享受半負擔的待遇。這樣的政策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使用人合作配合,順利完成管線或設施的遷移工作。我們可以參考被上訴人提供的「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該標準由內政部於94年4月1日施行,因此是該項法規的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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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