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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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的規定: 1. 使用費的計算方式是按年度計徵,如果管線或設施的設置使用期間未滿一年,則可以按月計徵,如果使用期間未滿一個月,則以一個月計徵。 2. 使用人應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他們在前一年度已設置的管線或設施的數量、使用期間和試算應繳費額。主管機關接受申報後,應在五月三十一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在六月三十日前繳納。 3. 如果使用人未按照前項的規定期限申報,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審定他們的費額。 根據這個法規,使用人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申報他們的使用情況和試算費用,主管機關會根據這些申報資料來審定費額,使用人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繳納使用費。如果使用人未按時申報,主管機關可以自行審定他們的費額。 參考資料: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50003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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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