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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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驗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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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鑿井技工考驗辦法第2條,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的技術工人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考驗,並且領取合格證書後方可開展工作。而前項所提到的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根據參考資料《公共工程人員鑽井計算、試探、水工技師、鑿井技工及通信技師考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28)第2條之規定,確實需要通過主管機關的考驗並領取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相關工作。 例如,若一名技術工人想要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的工作,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考驗。經過考驗後,主管機關會根據考試結果判定該工人是否合格,並發放合格證書給予工人。只有領有合格證書的人才能合法地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的相關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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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