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鑿井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3.10
廢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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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驗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身體健全具有國民小學畢業資格或具有鑿井經驗者均得應鑿井技工考驗。
應考人應填具報名單 (格式另定) 並檢附體格檢查表、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連同報名費向主管機關報名應考。
考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並得酌收工本費。
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檢同報紙全份連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照片一張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至無可辦認者,可檢同原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主管機關得酌收工本費。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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