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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3.10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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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驗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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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身體健全具有國民小學畢業資格或具有鑿井經驗者均得應鑿井技工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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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應填具報名單 (格式另定) 並檢附體格檢查表、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連同報名費向主管機關報名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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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分為學科、術科二種,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術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術科成績平均六十分為合格。但曾從事鑿井工程三年以上,持有鑿井工程同業公會證明者,得免學科考驗,以經術科考驗滿六十分者為合格。考驗科目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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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檢同報紙全份連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照片一張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至無可辦認者,可檢同原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主管機關得酌收工本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4.03.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