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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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檢同報紙全份連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照片一張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至無可辦認者,可檢同原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主管機關得酌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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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鑿井技工考驗辦法第7條,當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檢附同報紙全份、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照片一張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果原發證機關核可後,可補發新的合格證書。如果合格證書因毀損至無法辨認者,則可以檢附原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時,主管機關有權酌收相關的工本費。 相關範例:如果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在遺失後被他人拾獲,並沒有登報聲明作廢,而是以該證書假冒他人身份使用。原持證人察覺後,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新的合格證書。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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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