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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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應於各項機械遊樂設施明顯處,分別標示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並依其種類、特性豎立安全說明。
- 2.前項標示及說明尺寸不得小於寬度六十公分及長度九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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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2條,經營者在各項機械遊樂設施的明顯處,應分別標示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並根據機械遊樂設施的種類和特性豎立安全說明。標示和說明的尺寸不得小於寬度六十公分和長度九十公分。 根據勞動部網站公告的「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2條確定了機械遊樂設施的標示和說明的要求。這項條款旨在確保經營者在各項機械遊樂設施上明確標示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以及為顧客提供安全說明。標示和說明的尺寸也有明確的要求,不得小於寬度六十公分和長度九十公分。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遊樂場經營者擁有一個旋轉木馬,根據這個條款,他應該在旋轉木馬的明顯位置上標示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並且豎立符合要求的尺寸的安全說明。這樣可以提供給顧客相關的安全資訊,同時確保設施已經通過檢查並獲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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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