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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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檢查機構、團體: 一、從事機械遊樂設施之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學校、非營利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 二、有獨立設置之辦事處所,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依檢查項目設置專任並符合下列資格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 (一)構造部分: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證書者。 (二)機電設備部分:領有電機技師、機械技師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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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指定符合以下規定的檢查機構或團體: 1. 從事機械遊樂設施的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至少兩年,並且有成績的學校、非營利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 2. 擁有獨立設置的辦事處所,且辦事處所的面積至少為一百平方公尺。 3. 根據檢查的項目,設有專職人員並擁有以下相關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的資格: - 構造部分:具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證書。 - 機電設備部分:具有電機技師、機械技師證書。 舉例,在某縣市,一所大學的建築系有專門從事機械遊樂設施研究的團隊,已經從事該領域的工作超過兩年,並且該系所在大學擁有獨立的辦公室,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此外,該系的教師中有持有建築師證書的專業人員,也有持有機械技師證書的專業人員。因此,該建築系可以被指定為機械遊樂設施的檢查機構。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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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