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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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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其停止使用期間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定期安全檢查及申報期限且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張貼停止使用標示;經營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安全檢查及申報,並於取得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後,始得恢復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若機械遊樂設施停止使用的時間超出定期安全檢查及申報的期限且未按照規定辦理,經營者應將此情況報請直轄市、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張貼停止使用標示。在經營者完成安全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書後,方可恢復使用。 根據最新的《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停止使用機械遊樂設施的程序。如果機械遊樂設施停止使用的時間超過規定的定期安全檢查及申報期限,且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則應將此情況報告給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張貼停止使用標示。經營者必須在完成安全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書之後,才能恢復使用該機械遊樂設施。 舉例來說,在本文提及的案例中,原告所設立的機械遊樂設施未經合法程序設置,未獲得相關執照,並違反了建築法的規定。被告司法院認為,被告曾寫信給所屬學校,要求師生不要搭乘原告的機械遊樂設施,這是為了學童的安全,並無不當之處。此外,交通部觀光局註銷該遊樂區的標章,也是依據其職權作出的決定,與被告無關。原告要求營業損失的賠償並無具體依據和數據,並且原告所聲稱的營業損失與盈虧有多種因素相關,非單一因素所能影響。因此,根據這些相關情節,法院認定原告的訴訟為無理由的,並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 根據這些情節,我們可以了解到這個案例中的機械遊樂設施並不具有合法使用的許可。被告司法院指出,原告在設立該機械遊樂設施時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私自搭建後將未取得使用許可的責任歸給了被告,這是不公平的。被告也曾寄信給原告,要求其按法律辦理機械遊樂設施的執照申請,並停止使用該設施。被告還對原告進行了違規處罰,這些都證明了被告並未同意原告設置該機械遊樂設施。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停止使用的機械遊樂設施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備查並進行停止使用標示,只有在完成安全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後,方可恢復使用。 這個案例中的機械遊樂設施未獲得相關的使用執照,且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按法律程序申請許可、停止使用並張貼停止使用標示。不過,原告並未按要求進行相應的程序,也沒有提供關於損害金額的具體計算依據。根據法院的認定,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訴訟是沒有根據的,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 以上是對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的解釋和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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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停止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其停止使用期間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定期安全檢查及申報期限且未依規定辦理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