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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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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機械遊樂設施之定期安全檢查申報期限及實施檢查期間,通知經營者委託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電機技師、機械技師,或檢查機構、團體辦理安全檢查及申報。除另有規定外,安全檢查及申報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及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2. 2.前項安全檢查應併同檢查項目及檢查結果簽證作成安全檢查報告書辦理申報。檢查合格且保險證明文件在有效期限者,發給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並定期複檢。
  3. 3.第一項檢查人員發現有立即危險之虞時,應即告知經營者停止使用及張貼停止使用標示,並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4. 4.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之發及安全檢查之複查、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辦理。但不得委託經營者委託安全檢查之機構或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機械遊樂設施的安全檢查及申報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在直轄市、縣(市)中,主管建築機關應該訂定機械遊樂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申報期限及實施檢查期間,並通知經營者委託相關專業人員或檢查機構辦理安全檢查及申報。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及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應該完成安全檢查及申報,除非另有規定。檢查人員在完成檢查後應該簽證檢查項目和檢查結果,並作成安全檢查報告書進行申報。如果檢查合格並且保險證明文件在有效期限內,將發給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如果不合格,應通知經營者限期改善並定期複檢。在檢查中,如果檢查人員發現有立即危險的情況,應立即告知經營者停止使用並張貼停止使用標示,並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核發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及複查、抽查的工作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檢查機構或團體辦理,但不得委託經營者委託安全檢查的機構或團體。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2019年7月1日。https://www.cpami.gov.tw/media/531/demo_tele/controllers/PageController.aspx?pid=wP4jsP7fwKk%3D 2. 行政法院判決 97 年度訴字第 682 號。

  • 名詞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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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機械遊樂設施之定期安全檢查申報期限及實施檢查期間,通知經營者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