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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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應由經營者所置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工作,並作成紀錄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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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8條,經營者應由機電技術人員負責機械遊樂設施的經常性保養和修護工作,並製作相關紀錄以供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考。 參考資料: -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最後修正日期:2022年3月9日,網址:https://www.fia.gov.tw/public/code/679f3d74-1d8a-42f7-b377-fbd3d47a5d37/3b79a909-b245-42d5-9cfa-9773e8463a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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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