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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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2.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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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經營者在投保責任保險時的最低保險金額。根據該條款第一款的規定,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二款則是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第三款則是每一事故財產損失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另外,根據該條款第二項的規定,在整個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例如,如果某遊樂場經營者依法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則在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的情況下,最低保險金額需為新臺幣二百萬元。而在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的情況下,最低保險金額需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此外,其他類型的保險金額也需符合法規定的最低標準。整個保險期間的總保險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所以,經營者在投保責任保險時需要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確保保險金額達到或超過最低要求。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條文編號: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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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