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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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竣工查驗項目如下: 一、設置地點配置、材料、構造及設備經承辦廠商自主檢查及監造人查核符合核定工程圖說。 二、經營者委託依法開業之建築師、相關執業專業技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按照國家標準或設計圖說核定之檢查事項辦理竣工檢查合格,並作成竣工檢查報告書。 三、測試運轉一切正常。
- 2.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前項查驗時,承辦廠商、設計人、監造人及竣工檢查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在查驗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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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前條第一項的竣工查驗項目,包括設置地點配置、材料、構造及設備符合核定工程圖說、經營者委託依法開業之建築師、相關執業專業技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按照國家標準或設計圖說核定的檢查事項辦理竣工檢查合格,並作成竣工檢查報告書,且測試運轉一切正常。 在進行竣工查驗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要求承辦廠商、設計人、監造人及竣工檢查人員在現場說明並在查驗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 -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6條 - 內政部87年10月9日台內營字第8772997號函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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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