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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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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於機械遊樂設施裝置完竣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實施竣工查驗。查驗合格者,發給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載明准使用期限;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並定期複檢。
  2. 2.經營者應於領得合格證明書後六個月內,檢同第七條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領得使用執照後,始得使用。逾期者,應重新報請竣工查驗。
  3. 3.第一項竣工查驗及複檢,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依法開業之建築師、相關執業專業技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辦理。但不得委託經營者委託竣工檢查之建築師、專業技師、機構或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經營者在機械遊樂設施安裝完畢後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經營者應在設施安裝完畢後的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報請竣工查驗。如果查驗合格,主管建築機關將發給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該證明書載明核准使用期限。如果不合格,則通知經營者在限期內進行改善並定期複檢。 根據該條第2項,經營者在領得合格證明書後的六個月內,應檢附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領得使用執照。只有在領得使用執照後,經營者才能開始使用機械遊樂設施。如果逾期未申請使用執照,則應重新報請竣工查驗。 根據該條第3項,竣工查驗和複檢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依法開業的建築師、相關執業專業技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檢查機構或團體進行。但不能委託經營者已委託進行竣工檢查的建築師、專業技師、機構或團體。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有線電視系統之技術規範及品管檢查規程(最新版本) - 地方法院判決文件案例-民事判決書(最新案例)

  • 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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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經營者應於機械遊樂設施裝置完竣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實施竣工查驗。查驗合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