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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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經營者在機械遊樂設施安裝完畢後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經營者應在設施安裝完畢後的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報請竣工查驗。如果查驗合格,主管建築機關將發給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該證明書載明核准使用期限。如果不合格,則通知經營者在限期內進行改善並定期複檢。 根據該條第2項,經營者在領得合格證明書後的六個月內,應檢附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領得使用執照。只有在領得使用執照後,經營者才能開始使用機械遊樂設施。如果逾期未申請使用執照,則應重新報請竣工查驗。 根據該條第3項,竣工查驗和複檢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依法開業的建築師、相關執業專業技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檢查機構或團體進行。但不能委託經營者已委託進行竣工檢查的建築師、專業技師、機構或團體。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有線電視系統之技術規範及品管檢查規程(最新版本) - 地方法院判決文件案例-民事判決書(最新案例)
- 核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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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