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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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記開業之機械遊樂設施製造廠商、機械、電機承裝廠商或營造業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為設置機械遊樂設施之承辦廠商: 一、具有承辦同類遊樂設施之經驗或技術。 二、對承辦之遊樂設施定有詳細安全保養、修護標準。 三、具備安全保養、修護之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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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設置機械遊樂設施的承辦廠商應具備的條件。根據這條法規,欲成為承辦廠商的公司或業者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具有承辦同類遊樂設施之經驗或技術:這意味著承辦廠商應該具有設置和維修同類型機械遊樂設施的實際經驗或相關技術。 二、對承辦之遊樂設施定有詳細安全保養、修護標準:承辦廠商應該制定詳細的安全保養和修護標準,以確保遊樂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具備安全保養、修護之專業技術人員:承辦廠商應該擁有具備專業技術的人員,負責遊樂設施的安全保養和修護工作。 繼續引用前述文件,根據《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前述辦法),這些條件是确保設置機械遊樂設施承辦商有足夠的經驗、技術和人力資源來確保這些設施的安全性和正常運作的關鍵要素。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台灣地區機械遊樂設施協會 (http://www.amvica.org.tw/) 2. 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A1050132&n=203&a=1) 3. 台灣法規資料庫 (https://lawdat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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