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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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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設置機械遊樂設施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雜項執照: 一、觀光遊樂業准之證明文件。但屬觀光遊樂業者,免檢附。 二、圖說: (一)設置場所: 1.現況圖:載明場所位置、方向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名稱、寬度,四周鄰房之層數、空地、現有巷道,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2.配置圖:載明場所內各項設施之相關位置、名稱及四周道路,比例尺不得小於三百分之一。 (二)機械遊樂設施: 1.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尺寸及材料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2.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3.剖面圖:註明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基地與路面之高低差及各部分之材料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4.特殊部分詳細圖:註明各部分尺寸,構造材料等詳細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三、結構計算書圖:經依法登記執業專業技師簽證之機械遊樂設施構架力學分析、計算說明及其他必要之結構計算。 四、機電設備書圖:經依法登記執業專業技師簽證之設計圖、說明書及其他必要輔助資料。 五、機械遊樂設施之使用、管理、維護及耐用年限等安全資料(計畫)書。 六、受委託設計簽證之專業技師及承辦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經營者設置機械遊樂設施時應檢附的文件,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雜項執照。下列是該法規中提到的文件檢附要求: 1. 觀光遊樂業核准之證明文件(非屬觀光遊樂業者免檢附)。 2. 圖說: - 設置場所: - 現況圖:載明場所位置、方向、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名稱、寬度,四周鄰房之層數、空地、現有巷道。 - 配置圖:載明場所內各項設施之相關位置、名稱及四周道路。 - 機械遊樂設施: - 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尺寸、材料等。 - 立面圖。 - 剖面圖:註明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基地與路面之高低差及各部分之材料等。 - 特殊部分詳細圖:詳細描述各部分尺寸、構造材料等。 3. 結構計算書圖:經依法登記執業專業技師簽證之機械遊樂設施構架力學分析、計算說明及其他必要之結構計算。 4. 機電設備書圖:經依法登記執業專業技師簽證之設計圖、說明書及其他必要輔助資料。 5. 機械遊樂設施之使用、管理、維護及耐用年限等安全資料(計畫)書。 6. 受委託設計簽證之專業技師及承辦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文件。 根據法規所述,經營者必須提供上述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領雜項執照,才能夠設置機械遊樂設施。具體文件內容可參考該法規。

  • 名詞
  • 名詞
  • 現有巷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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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設置機械遊樂設施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