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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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所稱機械遊樂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下列設施: 一、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 二、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指旋轉馬車、咖啡杯、飛行塔、離心輪及其他以單一或多圓心迴轉運動之設施。 三、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指纜車、觀覽車及其他以鋼索(鍊)懸吊運動之設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管理必要之機械遊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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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機械遊樂設施是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上,透過動力操作運轉,供人遊樂使用的設施。這些設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四種類型: 1. 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的是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等需要依靠軌道運動的設施。 2. 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指的是旋轉馬車、咖啡杯、飛行塔、離心輪等以單一或多個圓心進行迴轉運動的設施。 3. 吊繩式機械遊樂設施:指的是纜車、觀覽車等利用鋼索(或鍊)懸吊運動的設施。 4.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必要管理的機械遊樂設施。 從以上法規可以得知,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幾種典型的機械遊樂設施的類型,並確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進行管理和認定其他符合管理要求的設施。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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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