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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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 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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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 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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