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10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出席,並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出席者之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三、選任或解任統籌處理都市更新業務之機構及其方式。 四、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之草案。 五、議決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 六、理事及監事之選任、改選或解任。 七、都市更新會之解散。 八、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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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並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出席人數。 2. 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且出席者之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然而,下列事項的決議需要更高的門檻,需要符合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並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1. 訂定及變更章程。 2.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3. 選任或解任統籌處理都市更新業務之機構及其方式。 4. 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之草案。 5. 議決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 6. 理事及監事之選任、改選或解任。 7. 都市更新會之解散。 8.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例如,若某都市更新會的會員人數為100人,該會員所擁有的土地總面積為10000平方公尺,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100000平方公尺,則在大會決議時,至少需有51名會員出席,並且其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要超過5050平方公尺以上,方能通過決議。而對於訂定及變更章程等重要事項的決議,則需達到更高的門檻,要求會員人數及土地總面積、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都要超過5050平方公尺以上。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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