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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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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召開時,應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議事錄並應送請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1條,當會員大會召開時,應邀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官員列席。此外,會議的議事錄也應該送交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依據內政部的解釋意見,備查的目的是為了讓主管機關了解已發生的事實,備查本身並不具有任何公法上的法律效果。然而,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報告的事項違法或不當,他們仍然可以行使一般的指揮監督權限或基於他們的立場行使職權。 因此,根據這個法規,主管機關在會員大會召開時應被邀請列席,並且議事錄應該被送交給主管機關備查,但備查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效果,只是讓主管機關了解已發生的事實。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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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11 條規定:「會員大會召開時,應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議事錄並應送請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