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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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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會員。
  2. 2.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及其結果。
  3. 3.議事錄應與出席會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2條的規定,對於會員大會的議決事項,應該製作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在會後十五天內分發給各會員。議事錄應該記載會議的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和決議方法,並且應該記載議事的過程和結果。此外,議事錄應該與出席會員的簽名簿和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起保存。 我目前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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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12 條規定:「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會員。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