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13 條
都市更新會應置理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並得置候補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依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這段內容並未包含有關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13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