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更新會應置理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並得置候補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依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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