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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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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理事或候補理事;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4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理事或候補理事,已擔任者則當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7.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根據這些規定,符合其中任一情形的人不得擔任理事或候補理事,且已擔任者將被當然解任。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詐欺名詞
  • 侵占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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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理事或候補理事;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