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15 條
- 1.理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
- 2.理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理事就任時為止。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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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5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理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 這表示理事的任期最多只能持續三年,但若在連續的選舉中再次當選,則可以連任,延長其服務期限。 2. 理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理事就任時為止。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選: 這表示當理事的任期屆滿卻還未進行改選時,可以延長其執行職務,直到改選理事就任時為止。然而,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選。 舉例:如果一位理事的任期是三年,但在屆滿前未進行改選,則該理事可以繼續擔任職務直到改選的理事就任。然而,如果主管機關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選,則該理事必須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改選或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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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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