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16 條
- 1.理事名額達十人以上者,得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 2.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選之。
- 3.理事長因故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務理事者,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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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可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理事名額達十人以上者,得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都市更新會的理事名額達到十人以上,則可以選任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的選任由理事們彼此選出,但常務理事的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這意味著,如果理事名額是十人,則常務理事名額不能超過三人。 範例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法第61條之1:「都市更新協會設置理事會,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之理事組成。」 2. 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選之。 這項規定指出,理事長的選舉是由理事們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的。如果沒有設置常務理事,則由理事們互相選舉理事長。 範例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法第61條第1項:「都市更新協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互推之。」 3. 理事長因故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務理事者,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這條規定說明,如果理事長因故無法擔任職務或不能行使職權,則理事長可以指定常務理事中的一人來代理其職務。如果沒有設置常務理事,那麼理事長可以指定另一位理事來代理職務。如果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則由常務理事或理事們互相推選一位人來擔任代理。 範例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法第61條第2項:「理事長因故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一常務理事為代理人,未設常務理事者,得指定一理事為代理人,並依法規定行使職權。」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upload_id=3&file_no=00430704 - 都市更新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upload_id=1585869&file_no=0033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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