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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理事名額達十人以上者,得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2. 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選之。
  3. 理事長因故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務理事者,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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