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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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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缺額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遞補時,應即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常務理事缺額或理事長缺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7條,當理事缺額時,應由候補理事依序進行遞補,如果候補理事的人數不足以進行遞補,則應立即召集會員大會進行補選。另外,如果常務理事缺額或理事長缺位,則由理事會進行補選。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7條的規定,當理事職位出現空缺時,應先由候補理事依序進行遞補。如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以進行遞補,則必須立即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補選。此外,如果常務理事職位或理事長職位出現空缺,則由現任理事會進行遞補。例子可以是:如果一個都市更新會的理事突然辭職,則該個職位的候補理事將被遞補上位。如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以進行遞補,則必須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如果常務理事或理事長職位出現空缺,則還需要補選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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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17 條規定:「理事缺額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遞補時,應即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常務理事缺額或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