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17 條
理事缺額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遞補時,應即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常務理事缺額或理事長缺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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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7條,當理事缺額時,應由候補理事依序進行遞補,如果候補理事的人數不足以進行遞補,則應立即召集會員大會進行補選。另外,如果常務理事缺額或理事長缺位,則由理事會進行補選。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7條的規定,當理事職位出現空缺時,應先由候補理事依序進行遞補。如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以進行遞補,則必須立即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補選。此外,如果常務理事職位或理事長職位出現空缺,則由現任理事會進行遞補。例子可以是:如果一個都市更新會的理事突然辭職,則該個職位的候補理事將被遞補上位。如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以進行遞補,則必須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如果常務理事或理事長職位出現空缺,則還需要補選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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