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章程另有訂定者外,理事均為無給職。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8條規定,除非該會的章程另有規定,否則理事不論職務大小,都是無給職的。這表示理事在擔任都市更新會的職責期間不會獲得任何薪酬或報酬。這種安排可能是為了確保理事們在日常事務中專注於公共利益,而不是追求個人利益。根據這個條款,理事的參與應該是出於對都市更新事業的貢獻和義務感,而不是為了個人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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